“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菲律宾著名的华人律师(律师解答)
菲律宾著名的华人律师(律师解答)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菲律宾著名的华人律师(律师解答)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优化传统服务方式、用好智能科技成果、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强化行为管理、做好金融教育、形成多方合力六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指导意见》发布后,以招商银行为代表的多家金融机构迅速响应,持续深化各项举措,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菲律宾著名的华人律师(律师解答)》